因進修路7號樓龔永亮等8戶房屋經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機構鑒定為C級危房,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為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安全,根據廣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廣元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意見及廣元市城鄉規劃局《關于進修路7號樓龔永亮等8戶用地界線的函》(廣規函〔2019〕42號)確定的用地界線范圍,依據《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擬對龔永亮等8戶國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為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開展,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廣府發〔2018〕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進修路7號樓龔永亮等8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請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示時間: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
二、聯 系 人:黃飛,聯系電話:0839-3318503
三、來信來函請寄至:廣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遷辦公室
附件:進修路7號樓龔永亮等8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
方案(征求意見稿)
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進修路7號樓龔永亮等8戶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因進修路7號樓龔永亮等8戶房屋經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機構鑒定為C級危房,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為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安全,根據廣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廣元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意見及廣元市城鄉規劃局《關于進修路7號樓龔永亮等8戶用地界線的函》(廣規函〔2019〕42號)確定的用地界線范圍,依據《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擬對龔永亮等8戶國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為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順利開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廣府發〔2018〕8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征收范圍
廣元市利州區嘉陵街道辦事處進修路7號。東至市供電局住宅樓,西至廣元市司法局,南至廣元市公安局,北至廣元市棉紡廠,具體以本項目規劃用地紅線范圍為準。
第二條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征收戶數8戶,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約 ㎡。經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機構鑒定,該房屋均為C級危房,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條 啟征時間:自征收決定通告發布之日起
簽約期限:2019年 月 日—2019年 月 日
第四條 征收主體及被征收人
1.征收主體: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政府
2.征收部門:廣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遷辦公室
3.實施單位:廣元市利州區嘉陵街道辦事處
4.被征收人:位于征收范圍內的龔永亮、鄒成英、張玉霞、王敏、李建平、何定中、王建、蒲順萍8戶。
第二章 評估及認定
第五條 房屋征收評估及評估機構選定
(一)評估依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及《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評估。
(二)評估基準日
以房屋征收決定通告發布之日為評估基準日。
(三)評估機構選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征收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的,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二)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通告發布前已經依法取得城市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改變用途的批準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進行補償。
(三)無任何合法、有效證件手續的房屋,按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危舊房棚戶區及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廣府發〔2017〕15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四)經依法認定房屋合法的,按本征收補償方案予以補償,經依法認定為違法建房的按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元市中心城區違法建房整治暫行辦法》的通知(廣府發〔2013〕47號)文件處理。
(五)對認定為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章 征收補償及獎勵
第七條 征收補償方式
本次征收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在同一項目區域內有一戶多房(證)的,其產權面積按合并總量計算為1戶,只能選擇一種補償方式。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本征收決定通告發布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市主城區內的被征收房屋,屬被征收人在市主城區內唯一住房,且面積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照五十平方米實行貨幣補償,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同時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條 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及室外附屬設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條 搬遷、臨時安置補償費
貨幣補償,按以下標準計發搬遷費和臨時過渡安置費:
(一)搬遷費:征收過程中發生搬遷行為的,搬遷補償費由征收人在房屋搬遷完畢驗收后,按被征收房屋證載或合法建筑面積10元/㎡的標準支付1次,即:搬遷補償費金額=被征收房屋證載建筑面積×10元/㎡×1次;
(二)臨時安置補償費:根據被征收房屋證載或合法建筑面積,按12元/㎡/月的標準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十一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非住宅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與征收人協商確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評估依據房屋被征收前的納稅情況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的,均由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給予3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二條 水、電、氣、通訊等的補償
水、電、氣、通訊等設施的補償,征收部門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相應安裝憑證后據實補償。
第十三條 獎勵
(一)簽約搬遷獎: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第1天至第10天簽約并按時搬遷騰交舊有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證載或合法建筑面積給予100元/㎡的簽約搬遷獎勵;第11天至第20天簽約并按時搬遷騰交舊有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證載或合法建筑面積給予50元/㎡的簽約搬遷獎勵;第21天至第30天簽約并按時搬遷騰交舊有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證載或合法建筑面積給予20元/㎡的簽約搬遷獎勵;超過規定期限簽約搬遷的,無簽約搬遷獎勵。
(二)其它獎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價值補償、附屬物補償、各類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費以及各類補助和獎勵)的20%給予貨幣獎勵(企事業單位不享受房屋評估價值的20%獎勵)。
第十四條 產權調換
因本項目規模較小,無法配置安置點建設,本項目被征收人堅持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廣元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廣府辦發〔2015〕37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可在位于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辦事處城郊三組的錦粼逸園剩余安置還建房中予以等價值還房安置。
被征收人應獲得的補償款作為購房款由征收部門支付給售房者,補償款超出購房款部分由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若補償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售房者支付。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就被征收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后,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發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若在征收通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仍無法協商一致的,按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產權人進行補償,均無登記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處理。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爭議情形的,區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1.被征收人對利州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后,對生效復議決定或生效判決拒不執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執行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的。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完成搬遷騰房后,須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合法權屬證明手續交予征收部門,由征收部門統一辦理注銷手續,費用由征收部門承擔;兩證丟失的需登報聲明作廢,公告費由被征收人承擔。被征收人不配合本條例規定義務的,征收部門登報作廢后直接辦理該房屋《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有義務配合征收實施單位做好丈量面積、評估資料的核對工作并完善相關資料手續。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應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產權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此前電視、電話、寬帶、水、電、氣繳費完結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必須親自到嘉陵街道辦事處辦理有關手續;無法前來辦理的,由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委托人,持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文件及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有關手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交征收實施單位。
第二十二條 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限定的交房時間內,被征收人應和征收實施單位辦理完交房手續。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應協助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做好水、電、氣等報停手續和結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實施單位安排拆除。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有維持原房屋結構完整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實施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相關規定執行。